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刘先生的父亲在韩女士的副食店二楼打麻将,不慎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定,韩女士为场地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经调解,韩女士支付刘先生19万。
据悉,刘先生父亲与韩女士认识近10年,刘先生父亲常到韩女士店里拿货。2021年11月29日,韩女士买了一台麻将桌,刘先生父亲及亲戚朋友共4人一起玩。朋友称,打麻将期间,刘先生父亲因个头高,嫌凳子不舒服,打算拿东西垫一下,不料一脚踩空,从附近的出货口摔了下去。
事发后,韩女士打电话给刘先生。待刘先生赶到时,刘先生父亲已耳鼻口流血、口吐异物、神志不清。随后,刘先生父亲被送往东莞市人民医院抢救,但最终因伤势过重,于第二晚去世。
刘先生称,自己的父亲在韩女士的店里出了事,韩女士应当担责,并提出近40万的赔偿要求。韩女士称,刘先生父亲的事是个意外,与自己无直接因果关系,自己无需担责。
庭审中,刘先生代理律师指出,刘先生的父亲付给被告韩女士100元左右的“茶水费”,因此韩女士应视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韩女士允许他人在其经营的副食店里打麻将,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对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