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院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公开宣判,李建平贪污14.37亿(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受贿5.77亿、挪用公款10.55亿。李建平案涉案金额高达30亿余元,在落马4年后,被判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李建平犯四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贪污罪
2016年~2018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与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二、受贿罪
2009年~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
三、挪用公款罪
2006年~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四、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李建平履历
1982.08~1985.04,在内蒙古电子学校任教;
1985.04~1988.10,任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团委书记;
1988.10~1990.10,任内蒙古啤酒厂副厂长;
1990.10~1996.0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体改委干部;
1996.03~1997.05,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
1997.05~2000.09,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副处级);
2000.09~2001.03,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呼和浩特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兼),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01.03~-2001.09,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呼和浩特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正处级)(兼),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01.09~2004.06,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04.06~2011.03,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
2011.03~2019.08,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更多热搜新闻,上香妞儿AAFL.CN。